唐桂杰、唐育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5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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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559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桂杰、唐育水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唐桂杰;唐育水;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繁荣昌盛科技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桂杰,男,198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唐育水,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3号路3-1号。法定代表人:唐育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金,男,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繁荣昌盛科技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铁东路天盈南道12号。法定代表人:唐俊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健,男,该公司法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桂杰与被执行人唐育水、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繁荣昌盛科技发展(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津0113民初89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3执1232号,该案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唐育水确认欠申请执行人4,171,980.41元,此款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天津中球实业有限公司、繁荣昌盛(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本院明释,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的方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津0113民初891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大琨审 判 员 刘 彬审 判 员 尚彬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郑体洋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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