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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吉祥与廖萍,古晶共有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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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493号
  • 案件名称

    古吉祥与廖萍,古晶共有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古吉祥;廖萍;古晶
  • 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93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古吉祥,男,汉族,1931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古祥林,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古晶,男,汉族,1984年07月27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廖萍,女,汉族,1963年02月12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古晶、廖萍诉被告古吉祥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古晶、廖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26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担保。现被告古吉祥以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23865号民事判决书中驳回原告古晶、廖萍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古吉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被保全人)古吉祥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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