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吉祥与廖萍,古晶共有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财保1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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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财保1493号案件名称
古吉祥与廖萍,古晶共有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古吉祥;廖萍;古晶案件缘由
共有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493号 申请人(被保全人)古吉祥,男,汉族,1931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古祥林,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古晶,男,汉族,1984年07月27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廖萍,女,汉族,1963年02月12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古晶、廖萍诉被告古吉祥共有纠纷一案,原告古晶、廖萍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6265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担保。现被告古吉祥以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3民初23865号民事判决书中驳回原告古晶、廖萍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被告古吉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被保全人)古吉祥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书 记 员 王安平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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