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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香仁、赵黎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8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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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82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香仁、赵黎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陈香仁;赵黎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香仁,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鼎帆,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黎江,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陈香仁与被执行人赵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19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香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赵黎江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香仁案款46945元及相应利息。本案执行费604.18元由被执行人赵黎江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黎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赵黎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赵黎江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黎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赵黎江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黎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赵黎江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赵黎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陈香仁。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赵黎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8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朱浩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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