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闫磊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粤0604执14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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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4261号案件名称
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闫磊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闫磊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粤0604执14261号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闫磊:关于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闫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3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1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9198号民事判决所维持】。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闫磊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居然之家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27133.1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租金23328.90元以及2020年2月20日至4月22日的占用费15975.22元,合计66437.22元,支付免租期物业管理费57561.50元、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为23328.90元,合计80890.40元,支付违约金4000元,案件受理费1801元,由闫磊负担167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2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以10万元了结本案,被执行人已按照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万元并缴纳了执行费1314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结案申请。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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