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丽亚、唐代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恢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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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恢104号案件名称
朱丽亚、唐代友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朱丽亚;唐代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恢104号申请执行人:朱丽亚,女,1975年1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唐代友,男,1959年7月2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朱丽亚与被执行人唐代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湘1129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3月7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唐代友无财产信息,本院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唐代友收益性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代友有收益性保险。本院到江**瑶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县管理部对被执行人唐代友的不动产及公积金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代友有不动产及住房公积金,本院到被执行人唐代友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唐代友在户籍所在地无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朱丽亚,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对被执行人唐代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日,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唐代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丽亚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能浩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石燕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程兰棉书 记 员 陈昕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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