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美、郑益良等胡招治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00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000号之二案件名称
周丽美、郑益良等胡招治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丽美;郑益良;胡招治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0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丽美,女,1962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郑益良,男,1952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 被执行人:胡招治,女,1956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605室。 申请执行人周丽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6938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的财产情况,并于2021年4月7日走访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郑益良、胡招治所有的坐落于矾山镇朝阳路10号房产,发现被执行人不在家,本院依法在其墙上粘贴拍卖预告、腾空公告、拍卖裁定书,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的财产情况如下: 1、登记在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名下的坐落于矾山镇朝阳路10号房产的30%份额已在本院(2021)浙0327执905号案件中查封处置,且于2021年7月19日在苍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拍而导致流拍,三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口头均称不同意以物抵债,要求进入第二次拍卖;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在苍南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价而导致流拍,三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陈述不同意以物抵债,现已进入变卖程序,届时本案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郑益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有存款24345元,被执行人胡招治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共有存款18248元,被执行人胡招治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65.92元,本院依法予以扣划,用于支付被执行人郑益良的5个月基本生活安置费7500元和被执行人胡招治的5个月基本生活安置费7500元,支付本院(2021)浙0327执2344号和本案的诉讼费共计8058元及(2021)浙0327执905号案件的部分执行费20500.92元,无多余款项可供分配,但被执行人在邮储银行的存款系每月发放的养老金,届时扣划后可再分配。 3、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名下无车辆、工商登记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丽美向本院领取执行款0元,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主动履行0元。截止2021年9月5日,本案的诉讼费1158元已在扣划款中强制缴清,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执行费1400元。 因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益良、胡招治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0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林海 审判员陈雪雪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吴洁洁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229号 下一篇 刘乃桥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3刑初8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