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3执122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执122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张某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张某某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3执1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石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23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张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欠款111659.01元。权利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房产、国土、证券部门查询以及对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的调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共计1094.99元给付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房国军审判员  董国祚审判员  韩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