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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诚、翟羽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04民初47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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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4民初47124号
  • 案件名称

    谢志诚、翟羽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谢志诚;翟羽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4民初47124号原告:谢志诚,男,1992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羽辉,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诚诉被告翟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谢志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志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崔志远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欧秋彤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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