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景裕、陈凤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1民初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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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91民初1019号案件名称
周景裕、陈凤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周景裕;陈凤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1民初1019号(2022)原告:周景裕,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陈凤芝,女,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原告周景裕与被告陈凤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周景裕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景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景裕负担。审判长 赵 琳审判员 张 雪审判员 徐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雪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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