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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柳标等叶先英、杨清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5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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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执253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柳标等叶先英、杨清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瑞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5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681668393。 法定代表人:颜锡伍。 委托执行代理人:潘贻义、薛敏丽,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叶柳标,男,1964年05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叶先英,女,1969年02月05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杨清清,女,1990年12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8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4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叶柳标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398.45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叶先英、杨清清对上述债务分别在最高限额24万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查明:一、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名下金融机构账户或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名下瑞安市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叶柳标名下有牌号为×××的五菱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4月25日止);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叶柳标名下有牌号为×××的丰田牌汽车一辆,本院委托青田县人民法院至丽水车管所查询显示无本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杨清清名下有牌号为×××的路虎牌汽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7日至2023年4月26日止);因上述车辆实物无着落,暂无法扣押,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叶先英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叶柳标名下有瑞安市柳标装潢材料有限公司100%(1000000元)的股权,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冻结(冻结期限三年,于2021年6月16日起至2024年6月15日止),因被执行人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对本案执行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叶先英、杨清清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户籍地及暂住地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且无法联系。六、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另有债务在本院立案执行,案件均已程序终结。 就本院前期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或续冻,逾期未申请续封或续冻最终导致无法执行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以上事实有查询函、“点对点”及“总对总”查询清单、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违反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浙0381执253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叶柳标、叶先英、杨清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金春 审判员杨伟荣 审判员王建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代)书记员池瑞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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