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博罗县杨村镇万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粤1322执恢437号之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粤1322执恢437号之四案件名称
博罗县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博罗县杨村镇万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博罗县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博罗县杨村镇万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粤1322执恢4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王润良。被执行人博罗县杨村镇万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林瑞兴。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博罗县杨村镇万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博罗县恒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博罗县杨村镇万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10564583.19元及利息105645.8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6771.00元、保全申请费5000.00元、执行费78162.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博罗县杨村镇万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粤1322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志明审 判 员 吴海平审 判 员 黄 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黄敏怡书 记 员 张 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谭浩文、许晓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624号 下一篇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柳标等叶先英、杨清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81执2534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