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浩文、许晓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821执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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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821执624号案件名称
谭浩文、许晓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谭浩文;许晓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82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谭浩文,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西坤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晓涛,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现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谭浩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桂082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许晓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许晓涛偿还借款本金176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6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四倍计算)给申请执行人,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且负担案件受理费237元及申请执行费164元。本院依法立案并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许晓涛名下的金融机构存款账户内存款。经查明,被执行人许晓涛的父亲许明活已一次性支付22000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债权。另外,申请执行费164元已缴纳。至此,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债务。本院认为,本院(2020)桂082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0)桂0821民初41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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