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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菊芬与吉云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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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653号
  • 案件名称

    顾菊芬与吉云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顾菊芬;吉云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653号申请执行人顾菊芬,女,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仲玉婷,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云华,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安县。申请执行人顾菊芬与被执行人吉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吉云华应给付顾菊芬借款190万元元及利息,诉讼费26900元。因被执行人吉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菊芬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执行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吉云华名下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委托海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吉云华(共有人顾永梅)名下位于××镇××路××号××幢××室房××路××号××幢××室房地产,该房产被海安市人民法院在先查封,均设有抵押。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轮候查封的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吉云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顾菊芬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朱新阳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金建东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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