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李宏定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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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70号案件名称
张敏、李宏定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敏;李宏定;李宏定;张敏;李平定;李平定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李平定,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李宏定,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张敏,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宏定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定与被执行人李宏定、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李平定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剩余案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7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宏定银行存款550元,扣划被执行人张敏银行存款2492.84元。后二被执行人称2021年度果园有收入时履行本案案款,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平定后,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还款,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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