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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李宏定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恢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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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恢70号
  • 案件名称

    张敏、李宏定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蒲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敏;李宏定;李宏定;张敏;李平定;李平定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XX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6执恢70号 申请执行人:李平定,男,1952年7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被执行人:李宏定,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执行人张敏,女,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李宏定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平定与被执行人李宏定、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XX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526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李平定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履行剩余案款1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7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宏定银行存款550元,扣划被执行人张敏银行存款2492.84元。后二被执行人称2021年度果园有收入时履行本案案款,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平定后,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X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6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约定还款,或发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党君宁审  判  员  王军洲 审  判  员  王泉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珊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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