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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伯昆、钟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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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374号
  • 案件名称

    卢伯昆、钟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杭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卢伯昆;钟秀芳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374号 原告:卢伯昆,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钟秀芳,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伯昆与被告钟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伯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伯昆负担。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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