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伯昆、钟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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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374号案件名称
卢伯昆、钟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卢伯昆;钟秀芳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374号 原告:卢伯昆,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钟秀芳,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伯昆与被告钟秀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卢伯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伯昆负担。 审判员傅红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胡佳玲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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