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孝文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326执56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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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6执564号之二案件名称
樊孝文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望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樊孝文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326执564号之二移送执行单位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樊孝文,男,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湖北省阳新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望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樊孝文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判决载明:被告人樊孝文犯赌博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二千元。本案执行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攀孝文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通过现场调查、电话核实等方式向贵州省不动产登记部门、攀孝文的居住地调查核实其财产状况。查询到攀孝文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有四个账户,可用余额0.00元到6757.83元不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有一个账户,可用余额7.98元,在贵州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有一个账户,可用余额7.27元。攀孝文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一个网络银行账户,无可用余额。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有一个网络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为1.42元,未查询到攀孝文的证券、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5月21日,本院向攀孝文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履行支付执行款的义务。2021年5月27日,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樊孝文名下个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并于9月11日扣划了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755.55元。2021年9月11日,本院依法对樊孝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现已穷尽各种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樊孝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2018)黔23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樊孝文尚未缴纳的罚金34290.45元,攀孝文应当继续清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文望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陈 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恭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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