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大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3民初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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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423民初218号案件名称
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杨大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墨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墨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杨大河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墨脱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藏0423民初218号原告: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波密县扎木西路顺达加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424321346141E。 法定代表人:付建桃,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茂辉,系公司员工。 被告:杨大河,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籍贯四川省宣汉县,现住四川省宣汉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原告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大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7元,减半收取15.785元,由原告波密县华建建筑器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玛玉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白玛央宗书记员 布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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