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奥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2民初1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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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2民初1238号案件名称
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奥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奥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2民初1238号原告: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林祐宇(PHILIPLIN),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纯,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上海奥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施封,该公司执行董事。在本院审理原告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且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可予准许,但原告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奥拓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寰瑾书记员 陈紫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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