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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守国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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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82号
  • 案件名称

    房守国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房守国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82号被执行人:房守国,男,195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房守国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依据(2012)新宾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8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房守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通过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无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房守国无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房守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房守国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房守国现在辽宁省营口监狱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利国代理审判员  马 强代理审判员  徐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云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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