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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石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9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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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90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石磊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石磊;李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9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和平大道189号邮政大厦。负责人:马瑞国,行长。被执行人:石磊,男,汉族,1991年4月20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被执行人:李宁,女,汉族,1992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行与石磊、李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2021)豫0711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石磊、李宁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证券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李宁名下无车辆信息、石磊名下车辆一辆已查封,暂未找到车辆,且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4、经查询被执行人石磊、李宁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于2021年8月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案件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荆冰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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