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袁杨、刘志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9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执960号
  • 案件名称

    袁杨、刘志强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安图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袁杨;刘志强;逄增源;张剑追缴;许崇园;邱振江;张剑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26执960号邱振江、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邱振江与被执行人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追缴违法所得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的(2020)吉2426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8月23日移送强制执行,责令退赔622.91元。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袁杨、刘志强、许崇园、逄增源、张剑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中刑事案件移送被执行人刘志强、逄增源、张剑的违法所得14万元,执行过程中追缴被执行人袁杨的违法所得1.52万元,共计案款15.52万元。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案款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人已分配案款622.91元,并表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至此,(2020)吉2426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21)吉2426执96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