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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季芳、杨广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6执1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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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6执1581号
  • 案件名称

    曾季芳、杨广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
  • 当事人

    曾季芳;杨广先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6执1581号申请执行人:曾季芳,男,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杨广先,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关于曾季芳与杨广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作出的(2021)湘0626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广先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季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广先赔偿申请执行人曾季芳43139.2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付款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585元,申请执行费547.0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杨广先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银行存款、机动车、证券、工商及不动产登记等进行查询;在平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进行调查。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调查,根据村委会反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通过上述措施,仅发现车牌号为湘F×××××东风牌车辆登记在被执行人杨广先名下,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因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2021年9月12日,对被执行人杨广先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曾季芳进行约谈时一并告知,其对本院调查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措施无异议,亦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2日,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43139.2元;本案受理费585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杨广先有可供采取执行措施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曾季芳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626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京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铭章书 记 员 王益鹏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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