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中元与李正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3民初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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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3民初2610号案件名称
郎中元与李正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郎中元;李正浪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3民初2610号原告:郎中元,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李正浪,男,汉族,1968年3月8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郎中元与被告李正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郎中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中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郎中元负担。审 判 长 胡亮亮审 判 员 管爱军人民陪审员 杜海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竞秀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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