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利、赵艳宾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35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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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354号之三案件名称
赵云利、赵艳宾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赵云利;赵艳宾;李鹏飞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35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赵云利,女,汉族,1974年1月26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赵艳宾,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93年9月27日生,住修武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赵云利与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21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43106.99元。因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赵云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文书已送达并由本人签收。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10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在银行均有开户信息,但无可冻结存款。2、查明被执行人赵艳宾名下有五征牌(豫H×××××)车辆、李**飞名下有大众汽车牌(豫H×××××)车辆,登记时间为2016、2015年,本院在另案中予以查封。3、查明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无网络资金、无证券开户信息。4、查明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名下无保险开户信息。三、经修武县房产管理中心、修武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艳宾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位于修武县宅基地(修集用2016第2022360063号),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予以查封并拍卖,查封期限为三年。于2021年8月16日查封了赵艳宾位于修武县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询李**飞名下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位于修武县住宅和李**飞妻子薛亚军位于修武县建业11-2-2的房产,本院在另案中予以查封。四、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住所地修武县高村乡东黄村、修武县周边的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故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五、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发出限制消费令。六、2021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赵艳宾、李**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243106.9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已执行到位5000元,扣除执行费0元后,尚余238106.9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千 磐审 判 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小民书 记 员 薛丹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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