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亚丽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2021)川0503司惩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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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司惩38号案件名称
刘亚丽司法拘留司法制裁决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司法制裁案件审理程序
司法制裁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亚丽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21)川0503司惩38号被拘留人:刘亚丽,女,汉族,生于1976年12月1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王红与刘亚丽、宋德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亚丽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亚丽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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