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祥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705刑初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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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05刑初570号案件名称
李柏祥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门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柏祥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刑初570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柏祥,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户籍住址江门市新会区。因本案分别于2020年9月18日、2021年8月24日以及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起诉书文号新检刑诉〔2021〕517号被告人意见被告人李柏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柏祥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李柏祥醉酒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已达200mg/100ml以上,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考虑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会危险性,对其适用缓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柏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汝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温灵敏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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