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振坤等王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5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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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56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振坤等王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李振坤;王鸿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5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大来街50号。 法定代表人:洪粮钢。 被执行人:李振坤,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王鸿,女,1978年05月07日出生,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振坤、王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浙0203执2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毛建军 执 行 员 杨晨炯 执 行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议 代书 记 员 王宇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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