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梁旭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16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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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16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梁旭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梁旭;刘淑荣;大连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李岩梅,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旭,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刘淑荣,女,196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大连金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民意街40号。法定代表人李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9.24万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非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曲长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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