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加平、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6民初4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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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191号案件名称
李加平、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加平;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226民初4191号 原告:李加平,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则栋,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高武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当,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平诉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加平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加平申请撤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加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查鹏程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赖建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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