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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8民初3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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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8民初3563号
  •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8民初3563号原告:田某某,住富平县流曲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伟,本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富平县薛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惠汉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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