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8民初3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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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8民初3563号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田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8民初3563号原告:田某某,住富平县流曲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宏伟,本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富平县薛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晖,陕西秦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惠汉超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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