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鲍晨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0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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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08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鲍晨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鲍晨晨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长安路3099号102、103、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7051370XM。负责人:郭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华,江苏名仁(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鲍晨晨,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鲍晨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初1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鲍晨晨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支付执行款16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125元、执行费140元,双方当事人经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08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吕建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贾奇亮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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