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王树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1民初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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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1民初2635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王树旭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王树旭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1民初26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朝阳县支行),住所地朝阳县双塔区龙山街56号。负责人:孙宗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学,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瓜爱光,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朝阳市双塔区。被告:王树旭,男,1986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诉被告王树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韩金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相伟书 记 员 王佳宇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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