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晟华益康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4执182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4执1826号
  •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晟华益康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沈阳东晟华益康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4执1826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天河街3号。法定代表人:崔喜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东晟华益康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97-1号4-2幢4门。法定代表人:吕国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阜康酒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晟华益康饲料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日在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84423元。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房产等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104执18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楚 晋审判员 苏经伟审判员 马振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姊祎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