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英贺、刘德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11民初24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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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11民初2436号案件名称
孙英贺、刘德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英贺;刘德斌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11民初2436号原告:孙英贺,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阳县。被告:刘德斌,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原告孙英贺诉被告刘德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孙英贺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英贺与被告刘德斌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英贺回对被告刘德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由原告孙英贺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少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英贺负担25元,应予退还925元。审判员 赵恒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 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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