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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珍、李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3民初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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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民初828号
  • 案件名称

    杨小珍、李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杨小珍;李辉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3民初828号原告:杨小珍,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李辉,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杨小珍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小珍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珍以被告李辉偿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杨小珍负担。审 判 员 何潘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乔慧书 记 员 唐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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