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小珍、李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3民初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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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民初828号案件名称
杨小珍、李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小珍;李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3民初828号原告:杨小珍,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李辉,男,1977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杨小珍与被告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杨小珍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珍以被告李辉偿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小珍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杨小珍负担。审 判 员 何潘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乔慧书 记 员 唐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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