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九恩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92民初7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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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92民初7261号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重庆九恩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重庆九恩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261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0505733H。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 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娟,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九恩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礼嘉街道悦华路9号6-3-8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YR9YR6X。法定代表人:侯小斌,职务不详。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九恩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贺 海 艳 人 民 陪 审 员 张 建 平 人 民 陪 审 员 何 佳 敏 二 〇 二 一 年六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 瑜 书 记 员 赖 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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