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艾某1、艾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7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778号
  • 案件名称

    艾某1、艾某2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艾某1;艾某2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778号申请执行人:艾某1,女,2005年6月5日出生,满族,学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执行人:艾某2,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现住凤城市。申请执行人艾某1与被执行人艾某2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的(2019)辽0682民初27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艾某2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总对总及线下点对点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艾某2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已网络发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袁尔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金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