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XX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601执3781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执3781号之三案件名称
蔡XX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蔡XX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01执3781号之三被执行人蔡XX,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蔡智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蔡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杨船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傅恩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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