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青与杨金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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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2民初2897号案件名称
杨玉青与杨金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榆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玉青;杨金玲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2民初2897号原告:杨玉青,男,1947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 被告:杨金玲,女,1968年4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榆县。 原告杨玉青与被告杨金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玉青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杨玉青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玉青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杨玉青负担。 审判员 刘明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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