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维芹、王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恢1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执恢154号案件名称
顾维芹、王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2 0:00:00当事人
顾维芹;王迪;高峰;王惠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02执恢154号原告:顾维芹,女,195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鞍钢燃气厂退休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王迪,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中关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告:高峰,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被告:王惠,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原告顾维芹、王迪与被告高峰、王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8)辽0302执350号.在执行过程中,因不满足执行条件,案件被终止本次执行。后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以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转好为由恢复执行,本案被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经济条件没有转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302民初4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金 石审 判 员 董诗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梦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刘杰与何XX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601执3119号之九十六 下一篇 骆开禄、李胜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5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