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杰与何XX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黔2601执3119号之九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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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执3119号之九十六案件名称
刘杰与何XX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凯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杰;何XX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01执3119号之九十六申请执行人刘杰,男。被执行人何XX,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凯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 何水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XX账户内存款CNY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杨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傅恩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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