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开禄、李胜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8民初3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328民初3546号案件名称
骆开禄、李胜菊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湄潭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骆开禄;李胜菊;何兴勇;何兴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8民初3546号原告:骆开禄,男,生于1971年8月24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李胜菊,女,生于1966年2月8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何兴勇,男,生于1989年4月17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被告:何兴弟,男,生于1988年9月13日,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湄潭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龙彪,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骆开禄与被告李胜菊、何兴勇、何兴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骆开禄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开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骆开禄承担。审 判 员 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牟若男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顾维芹、王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02执恢154号 下一篇 金春子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5执保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