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青云、舒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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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555号案件名称
罗青云、舒立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罗青云;舒立新;余香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555号原告:罗青云,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舒立新,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余香平,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罗青云与被告舒立新、余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罗青云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青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青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6220元,减半收取计8110元,由原告罗青云负担。审 判 长 匡宗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三红书 记 员 禹文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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