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静萱等与庄燮龙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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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54号案件名称
戴静萱等与庄燮龙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戴静萱;庄麟;庄燮龙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54号申请人:戴静萱,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庄麟,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庄燮龙,男,1972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戴静萱、庄麟申请认定庄燮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戴静萱、庄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戴静萱、庄麟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静萱、庄麟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周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霍 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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