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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静萱等与庄燮龙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2021)京0106民特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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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民特954号
  • 案件名称

    戴静萱等与庄燮龙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戴静萱;庄麟;庄燮龙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6民特954号申请人:戴静萱,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庄麟,女,1978年5月26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申请人:庄燮龙,男,1972年6月2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戴静萱、庄麟申请认定庄燮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戴静萱、庄麟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戴静萱、庄麟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静萱、庄麟撤回申请。审 判 员 周生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霍 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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