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欣怡、屈奘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6执1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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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6执1406号案件名称
党欣怡、屈奘朴其他案由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蒲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党欣怡;屈奘朴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TDH04FYMC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526执1406号 屈奘朴、党欣怡:申请执行人屈奘朴与被执行人党欣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6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党欣怡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屈奘朴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确认被执行人党欣怡应履行案款55000元、执行费725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党欣怡已将上述案款全部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屈奘朴申请撤销执行。执行费725元申请执行人屈奘朴已缴纳。现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党欣怡已履行完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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