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广生、王宇豪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恢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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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恢197号案件名称
郑广生、王宇豪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郑广生;王宇豪;陈哲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29执恢197号申请执行人:郑广生,男,1989年5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王宇豪,男,1996年5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住南县。被执行人:陈哲南,男,1999年1月11日生,瑶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广生与被执行人王宇豪、陈哲南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宇豪、陈哲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9民初59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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