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升与颜廷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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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224号案件名称
宋东升与颜廷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宋东升;颜廷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224号原告:宋东升,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颜廷恕,男,约62岁,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原告宋东升诉被告颜廷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宋东升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宋东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东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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