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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东升与颜廷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24民初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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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24民初2224号
  • 案件名称

    宋东升与颜廷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宋东升;颜廷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24民初2224号原告:宋东升,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颜廷恕,男,约62岁,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原告宋东升诉被告颜廷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原告宋东升送达了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宋东升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东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安自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程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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