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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克冲、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辽01民辖终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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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辖终462号
  • 案件名称

    周克冲、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周克冲;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辖终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克冲,男,198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900号。法定代表人:金源,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周克冲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北方防爆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1)辽0111民初52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克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克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周克冲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致鹤审判员  赵梦辉审判员  韩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杜倩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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