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友娣、于胜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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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1执529号案件名称
许友娣、于胜涛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许友娣;于胜涛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529号申请执行人:许友娣,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于胜涛,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 申请执行人许友娣与被执行人于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1民初8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胜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许友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7日依法立案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79113元,已执行标的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于胜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8日、8月16日、9月3日、9月1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卡。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股权等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于胜涛在全国多家银行账户采取额度冻结措施。 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于胜涛不动产登记情况,布尔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阿克别依特村00095-001房屋为安居房,故本院对该房屋不予处置; 四、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于胜涛名下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布尔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五、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布尔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函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于胜涛名下工商注册登记情况,布尔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注册登记; 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布尔津县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于胜涛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保险公司回复被执行人于胜涛名下无收益类保险记录。 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布尔津县交通警察支队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于胜涛名下的车辆,布尔津县交通警察支队回复被执行人名下的×××号东风牌轻型栏板货车于2018年出售并实际交付于安外人、×××号车辆已被我院其他案件中查封,但无法查找到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 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被执行人于胜涛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于胜涛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许友娣并向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姜英林审判员 帕 力亚达肯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鲁恰西木拉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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