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洪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民初5055号案件名称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于洪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洪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055号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江湾路永强2号。 法定代表人:运秀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女,该公司经理。 被告:于洪伍,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洪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市瀚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彩萱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洪武、杨先定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21执529号 下一篇 岑耀声、岑成洪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04执恢159号